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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研究生拟作退学处理的公告
更新时间:2023-10-13 09:34:36点击次数:
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(一)项和《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川大研[2021]248号)第二十四条第(一)项之规定,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,拟对以下学生作退学处理。

因难以联系上本人,《拟退学处理告知书》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,特予公告方式送达。如本人有异议的,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,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。

 

学院联系电话:028-85404242

邮箱:2236125417@qq.com
收件地址: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我校行政楼102

 

 

我校建筑与环境学院

20231013

附件:拟作退学处理告知公告送达名单

学号

姓名

专业

入学时间

学制

最长学习年限

201922***0183

*

环境科学与工程

201* .9

3

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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